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鎮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統稱工程。
第四條 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行業的限制,禁止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屬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完備;
(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進行施工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進行監理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
(五)進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招標,設備、材料等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已確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前款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 屬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重點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不屬于重點工程項目,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工程招標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能力,定期接受專業技術知識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招標人委托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其業績、信用狀況、從業人員素質等因素,進行擇優選擇,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應當參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招標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擬定的招標公告(含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其招標公告應當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一般工程應當采用資格后審方式,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應當作廢標處理;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各項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及公開招標的工程,其施工招標應當采用國家規范規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并設立招標控制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對招標工程設定的最高限價。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載明具體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國家政策性調整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導致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確需終止招標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一條 具備招標文件要求資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參加與其法定資質許可范圍相適應的工程項目投標。
違反建筑市場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限制投標處理的,在限制投標期限內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接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后5日內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由招標人報經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招標人明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除外。
聯合體投標人的資質,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分工認定;聯合體投標人的工程業績、社會信譽等情況,按照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各成員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進行加權折算。
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工程標段中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違反政府指導價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投標人獲得不當利益或者投標競爭優勢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的;
(四)招標人授意特定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的;
(五)招標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的;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三)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其他聯合行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變化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
第三十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弄虛作假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二)偽造財務、信用狀況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資格、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招標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絕開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逾期送達、未送達指定地點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一般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無符合條件人選的,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國有資金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全部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中,通過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兩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應當保密。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應當使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軟件系統。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字、蓋章的;
(二)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除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同一投標人遞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違反政府指導價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的;
(六)聯合體投標人未提交聯合體協議的;
(七)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